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针对近日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并加大量刑标准,以立法保障公民“前途的安全”。(6月30日中国新闻网)
据了解,当前刑法体系中还没有专门的“顶替入学罪”,而对于整个“移花接木”造假链条上的一众“帮凶”尚有伪造变造身份证、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等伴随性罪名可以适用。这在客观上就导致帮助顶替者有可能被追责入刑,但是对于顶替者本人却“无法可治”。查了半天,最后却只能放过“主犯”本人,这显然不切合实际,也不能令人满意,更无法适应从严惩戒和深入治理的需要。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纷纷建议把高考“顶替入学”入刑,追究刑事责任。正如全国人大常委刘季幸所指出的那样,“窃取、诈骗别人的钱财构成犯罪,而这种窃取别人的入学资格,窃取别人的发展前程,比诈骗窃取别人钱财行为的犯罪危害性大得多。”因此理应推动冒名顶替上学行为尽快入刑。
在具体罪名上,有的常委建议“妨碍高等教育考试录取公正罪”或者单项设立“冒名顶替入学罪”,还有人则建议增设更大约束范围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另外有人建议在刑法中增加“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对该罪的处罚,可以最终的受益者即入学者为主犯,其余帮助者为从犯,这样一来整个“偷天换日”链条上的所有人都将被绳之以刑法,一个都跑不脱。
但无论哪种入刑方式,说到底就是冒名顶替、严惩不贷。“冒名顶替上学”入刑,代表的是最强烈的民意及立法机关的响应,是整个社会对此问题零容忍的红线态度,发出的是对冒名顶替者及其帮凶最严厉的警告,捍卫的是公民的受教育权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的是所有考生的“前途的安全”、命运的自主,此乃法之必行、众望所归。期待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对这一问题能有积极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