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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迎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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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迎来修正

彭继友 高珊珊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疾控机构职能调整、接生的医疗机构可办预防接种证……昨日,记者获悉,安徽省司法厅就《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意见稿统一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大家熟知的“第一类疫苗”“第二类疫苗”,修改为“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

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接种单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而疾控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指导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不再承担接种、办理预防接种证等工作。

意见稿显示,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外,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

原《条例》规定,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办理预防接种证。意见稿修改为,“儿童出生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或者接生新生儿的医疗机构,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意见稿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应当向儿童居住地或者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按照规定补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等提供技术指导。

据悉,此次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为6月3日至7月3日,提出意见的方式: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3003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ahssftlfs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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