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趁口罩等防护物资紧缺之际,三男子竟视其为“发财”之机,通过微信向被害人推销虚假订购口罩信息,诈骗钱财35200元并瓜分。5月26日下午,旌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彭某、刘某、廖某诈骗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刘某、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二年、一年十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日,刘某通过微信联系旌德潘某,向潘某推销口罩,在聊天过程中,刘某自称“方某”并向潘某提供了从网上下载的虚假的口罩合格证。2月3日,潘某向刘某要求购买1000个口罩并付款10000元,后要求退货,刘某在扣除100元费用后退款9900元。当晚,刘某、彭某、廖某三人一起吃饭时共同商议,认为潘某系中间商,不敢报警,准备借“销售口罩”的名义骗取潘某货款。后刘某向潘某推荐廖某微信小号,并声称此人有一次性口罩出售。随后廖某、彭某先后用该微信小号与潘某聊天并提供虚假的“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和口罩厂地址,成功骗得口罩货款35200元,彭某分得15000元,刘某分得15200元,廖某分得5000元。口罩没收到,潘某多次微信联系刘某要求退款,均遭到拒绝,遂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刘某、廖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他人财物35200元,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廖某在微信联系被害人卖“口罩”过程中,有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并向被害人提供其在网上下载的虚假的口罩合格证、“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及口罩厂地址,系有意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三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潘某钱财的主观故意,被抓获期间亦未给被害人实际发货。
在犯罪中,三被告人互相配合,系共同犯罪。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趁当时防疫物资紧缺之际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