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下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栗战书说,今后一个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围绕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生物安全法、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行政处罚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5月26日人民网)
消息一出,很多媒体与网友都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终于来了”来表达关注、期待之情。近些年来,我国虽然有很多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条文未成体系,多个部门也是“九龙治水”难有实效,形成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区域的空白地带。为了保障和推动新常态下经济和法制建设的全面发展,我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是顺应形势与民意的必然之举。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是给个人信息保护加装法治盔甲,给相关企业、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戴上法律的紧箍咒,为企业行为标明底线,防止个人信息被有意、无意甚至恶意地搜集、泄露与贩卖,损害公众权益和公共安全。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受到来自法制、科技、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制约,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不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肆意窥探、上传公众隐私信息,全力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公平公正,督促互联网企业强化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坚决屏蔽、撤销收集、贩卖公民信息的交易平台,斩断黑色交易链,保障公共安全。相关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法律意识,提升质量水平,坚决摒弃那种唯利是图、肆意搜集随意泄露、甚至投机取巧、侵犯用户利益的行为。确保数据安全,消弭技术滥用、信息滥用的风险,为民众提供安全高效的网络环境。
广大民众更要加强法制观念及自我保护意识,提升辨别网络安全的能力。各方携手,把个人信息保护法落在实处,有效遏制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被滥用的情况,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维护社会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