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上午,在全国政协经济界联组会上,听完有关委员关于“新就业形态”的发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新就业形态”也是脱颖而出,要顺势而为。(5月24日第一财经资讯)
新就业形态,是“育新机”的具体体现。此次疫情中脱颖而出的“新就业形态”,可以讲是倒逼而产生的。当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餐饮、交通、住宿等服务业一度大面积停运,线上零售、线上教育、视频会议、远程办公等扛起责任,由此提供的新就业形态得到迅速发展,这便是一种“危机中育新机”。
新就业形态,是“保就业”的重要力量。当下,“保就业”是重中之重。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包括传统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加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步伐,这些当然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就业问题。接下来,新就业形态何去何从?有关人士认为,在当前的就业形势之下,新就业形态可以吸引大量就业困难群体,可以精准服务受疫情影响群体。新就业形态可以与其它就业形态共存共生、相互补充,共同努力实现“保就业”。
新就业形态,需“固根本”的保驾护航。要及时补齐法律的“短板”,解决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保障问题,同时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治的作用在于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在法治层面上讲,只有及时“补短板”,才能让新就业形态“长发展”。或者讲,新就业形态需要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方面获得保障,才能进入“新常态”。
新就业形态,在“创时代”里健康成长。有观点认为,“新就业形态”诞生与发展,实际上是一个地区整体创新生态、创新环境、创新氛围的体现和折射。不可否认,新就业形态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产生与壮大的,今后,也必将在“创时代”里大有作为。新就业形态的健康成长需求,也会倒逼创新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创新生态的进一步优化、创新氛围的进一步营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