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最高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根据该通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月20日新华网)
根据民法总则,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监护人可以拒绝追认该行为,而使其归于无效。
青少年打赏的钱大部分是其父母的血汗钱,由于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其也无权处分。如果监护人还要求退款的话,网络平台应该承担退款责任。
其实,这既保护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也在倒逼网络平台应落实青少年模式。毫不客气地说,青少年能够做出天价打赏,至少说明网络平台的实名认证、人脸识别未落到实处。
但网络平台显然不能仅凭注册时的成年人认证就推导出此后一直是该成年人在玩网游或看直播。而是应将人脸识别、每日限时等措施用到防范未成年人沉湎网游方面,即其应该在玩家进入网游、购买装备、打赏时,启动人脸识别功能。换句话说,当监护人提供初步证明证实其持有的成年人账号系未成年人使用时,网络平台就应证明其所收取的打赏等财物系成年人打赏,而非未成年人打赏,否则就可能承担退款责任。
掌握强大技术手段的网络平台理当成为“防沉迷”的首要责任人,而非见利忘义,充当帮凶。其要想顺利地获得打赏或收益,就应证明所收取的打赏系成年人支付。具体而言,可采取实名制注册和“刷脸”方式取保账号系本人使用,对每日打赏超过一定金额或者累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再次确认身份并设置多重验证。这样方能避免收取的打赏再“吐出来”的尴尬,同时避免青少年沉湎网络,挥霍无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