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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保健食品等不得与药物混放销售

记者 徐越蔷
 

星报讯  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新《条例》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法律法规禁止的物质;禁止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根据现实需要,《条例》规定小餐饮取得备案证明后,可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销售食品。同时,规定提供入网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经营资格。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夸大保健功能或者虚假宣传等形式误导消费者。

加强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管,《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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