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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4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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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设施应当雨污分流 合肥修订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吴昊 记者 马冰璐
 

星报讯  污水雨水管道是一座城市重要的“看不见的工程”。昨日,记者从合肥市司法局获悉,新修订的《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收集、输送、处理雨水、污水的行为。按照要求,从事工业、建筑、餐饮、汽车清洗、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不得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根据《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不得混接。公共排水设施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改造计划,组织开展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排水管理有关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排水管道雨水口应当具备垃圾拦截功能,在满足防汛要求的前提下,加装过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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