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道
用“五彩画笔”答好清明祭祀“考卷”
直播“带货”的同时别忘了带上责任
发放消费券 应兼顾效率与公平
微声音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4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直播“带货”的同时别忘了带上责任

□ 曲征
大忽悠 王恒/漫画
 

3月3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报告显示,直播购物中,“商品质量没有保障”和“售后问题”成为消费者的主要担忧;主播夸大和虚假宣传、有不能说明商品特性的链接在直播间售卖等让消费者最反感。有37.3%的受访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但仅有13.6%的消费者遇到问题后进行投诉。(4月1日中国质量新闻网)

随着带货直播的迅猛发展,其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诸如夸大和虚假宣传商品功能、价格虚高、产品质量没保障,等等。

带货直播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播者不是经营者,仅仅在节目中宣传产品,为店家销售产品营造氛围;另一种是直播者本人就是商品经营者,自己就是卖货店家。不管是哪种情况,市场监管部门都应该依法予以监管,让违规违法者付出代价。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相应罚款;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不管直播者是否在卖自己的东西,只要涉嫌虚假广告,就理应依据《广告法》承担责任。倘若直播者又是经营者,那么除了接受《广告法》处罚之外,还应该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看到的是,带货直播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生事物,其发展速度迅猛,而针对带货直播的立法则相对滞后。也因此,在创新监管思路的同时,不妨为带货直播专门制定法规细则,厘清发布平台以及直播者、售卖者的具体责任,以便更有效更精准地进行规范与管控。

此外,面对带货直播,消费者应该克服消费冲动,增强风险意识,切莫被直播者牵着鼻子走。同时增强维权意识,勇于较真儿,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坚决说“不”。

 
3上一篇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