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工作补助 切实减负减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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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工作补助 切实减负减压
合肥推出八条措施,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
□ 记者 沈娟娟
社区工作者战“疫”在一线
 

记者从合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获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坚守岗位、日夜值守,英勇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激励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不畏艰险、勇往直前,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合肥推出八条措施,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           

对城乡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工作补助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采取措施,关心关爱参加疫情防控的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等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在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可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行制定,经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后执行,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

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改善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规定落实社区防控工作经费,改善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落实属地原则强化社区防控工作物资保障,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合理配发口罩、防护服、消毒水、非接触式体温计等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组织开展面向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医疗卫生知识、疫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其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的能力。

切实为城乡社区工作者减负减压

严肃查处疫情防控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制止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除党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向社区摊派工作任务,确因疫情防控工作特殊需要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除因社区疫情防控需要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城乡社区组织出具其他证明。进一步充实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力量,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下沉一线防控人员在街道或社区党组织统筹安排下,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组织和发挥好社区服务机构、志愿者作用。加快构建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支撑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防控工作效能,减轻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压力。

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协调安排好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就餐、休息场所等生活保障。在保证社区防控人员力量的前提下,合理调度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城乡社区工作者及时得到必要休整。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防止带病上岗。疫情结束后,要及时安排健康体检和心理减压;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休假疗养。

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关爱慰问

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特别是感染新冠肺炎、因公受伤、突发疾病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因公死亡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家属的走访慰问工作,最大限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对奋战一线、无法照顾家庭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要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对其家属给予更多帮助关爱。

开展城乡社区工作者表彰表扬

注重在疫情防控一线考察识别城乡社区工作者,对表现突出的要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在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乡镇)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者定级定档时给予倾斜,在年度考核评优给予倾斜、在各类先进表彰中给予优先推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公殉职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追授“全国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依照有关法规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获得表彰以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加大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报道在社区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感人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的正确舆论导向和良好社会氛围。疫情结束后,依托“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宣传推选活动,发现、选树和宣传一批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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