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邯郸鸡泽一村干部广播“取消拜年磕头”习俗。广播称,除春节期间不允许放鞭炮外,取消磕头拜年习俗。有村民称,老风俗应该传承;有村民则称,老传统应该改一改。杨庄村村支书杨现芳说,此前小辈磕头回来膝盖都是肿的。(1月20日《新京报》)
村干部以广播形式公开“取消拜年磕头”习俗,即便出发点是好的,但笔者以为,其行为本质是权力之手伸得太长,是公权力对村民私权的粗暴侵犯,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非常不可取。
从法律角度说,只要不是长辈强迫、强制晚辈“拜年磕头”,那么小辈自愿、主动对长辈“拜年磕头”,其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也没有损害到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没有伤害到其他人。换言之,“拜年磕头”说到底只是个人拜年方式的选择,属于私生活范畴,是个人的一种权利,公权部门应当尊重人们“拜年磕头”的权利,公权力不要把手伸得过长,不该过度干涉人们“拜年磕头”的选择。
当然,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移风易俗上需要发挥作用,但不能以权力之手干涉居民的私生活,必须守护好权力边界。基层政府、村委会、村干部的正确做法是以宣传引导方式教育和引导人们拒绝和抵制“拜年磕头”陋习,呼吁和鼓励村民选择更为现代文明的方式拜年,而不是以权力方式、行政手段强制取消“拜年磕头”习俗,禁止人们行“拜年磕头”礼,剥夺人们“拜年磕头”的权利。
总而言之,在现代社会,不鼓励、不支持、不推崇“拜年磕头”习俗,但晚辈给长辈拜年到底要不要行磕头礼,应当尊重个人的自主选择。一方面,尊重一些人延续“拜年磕头”习俗的选择,公权部门不能强迫人们取消“拜年磕头”习俗,吃瓜群众不必过度嘲讽和吐槽“拜年磕头”习俗。另一方面,尊重人们拒绝“拜年磕头”的选择,长辈不能强迫晚辈必须“拜年磕头”,不能把晚辈拒绝“拜年磕头”视为不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