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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被结婚” 也应快处快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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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2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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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被结婚” 也应快处快结

□ 范 军
 

贵州的代女士表示,因近期购房等事宜,她查询发现自己“结过两次婚”。一次是她与男友黄某2011年在重庆市铜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另一次是与素不相识的男子王某某于2013年在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日,临漳县民政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称,代女士可以通过起诉冒用者或民政局登记程序瑕疵来进行记录的撤销。(12月17日澎湃新闻)

民政部门表示,代女士想要撤销“被结婚”信息,只能走司法诉讼渠道。当然,撤销婚姻登记消息,必须拿到公安部门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或者法院的撤销文书之后才能办理,这体现了司法和行政服务的审慎原则。然而,“被结婚”作为违背结婚主体个人意志的违法行为,举证并不是一道难题。在此基础上再坚持要求当事人走司法程序,就不是坚持原则,保证程序公正了,反而是有点生搬硬套的机械主义了。

与其说这是一个法律漏洞,不如说是一个思维痼疾。以坚持原则为名的机械服务,本质上是一种怕担责的懒政。有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工作原则,政府工作的灵活变通也就顺理成章。然而,这一“思维定式”多年来并未引起重视,以至于撤销“被结婚”成了一场维护婚姻权利的马拉松。

广西柳州女孩樊玉贞莫名三次“被结婚”,导致恋爱失败。事后樊玉贞将民政局告上法庭,终于讨回单身。“被结婚”者往往会失去不少正当权利,其中的烦恼和痛苦谁都能体会,那为什么不能为撤销“被结婚”开绿灯?主管部门墨守成规,一仍旧贯,只能消解婚姻服务的人情味。

撤销“被结婚”,也应当快处快结。建立撤销“被结婚”的快捷便道,需要相关部门破除保守主义、机械主义和责任焦虑,树立真正为民服务思想。同时,各部门之间需要建立起联动机制,唤醒灵活便用的服务效应,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公安部门可以依法传唤冒用他人身份者,与民政部门共同核实“被结婚”的事实。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民政部门应予快处快结,当即撤销“被结婚”信息,还受害者“自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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