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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录而不读”纳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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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0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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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录而不读”纳入法治轨道

□ 钱夙伟
 

9月29日,湖南大学研究生院的一则公示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这则公示称,有部分研究生新生因出国、工作等个人原因申请放弃入学资格,另有少数新生逾期未报到,共计69人,湖南大学研究生院拟将取消这69名2019级研究生入学资格。(10月9日《法制日报》)

笔者以为,这种“录而不读”的行为危害高校正常的招生秩序,导致一些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带不满人,甚至出现有的导师无学生可带的情况,从而造成高校教育资源浪费。因此,学生“录而不读”的风险成本,都得由学校买单,而“录而不读”频发,也无非是缺乏对“录而不读”的制衡。我国的法律法规目前对这种“录而不读”行为还没有相关制约条款,目前高校方也无有效的治理良方。

因此造成了“录而不读”现象愈加突出,比如湖南大学研究生院一届竟多达69名新生“录而不读”,学校被迫取消招录,而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既然报考,就与学校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录而不读”作为爽约,是一种失信行为,如果对此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有可能助长诚信的缺失。也因此,河南省去年曾尝试对这种“录而不读”行为出台相关制约机制,首次明确了对违背志愿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其中包括,考生失信事实将记入其个人诚信档案,在普通高招录取中向高校提供,高校作为对考生品德衡量的依据,可以拒绝录取失信考生。

河南省的这一措施出台后曾引起过热议。赞成者认为,出台这种惩罚措施,能够有效遏制学生失信情况的发生,可以倒逼学生认真填报志愿,对自己填报的志愿更加负责;反对者则认为,录不录是学校的权利,读不读则是学生的自由,无可厚非。但后者的说法显然似是而非。读不读固然是学生的自由,但前提是不能损害学校和社会的利益。显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录而不读”纳入法治轨道,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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