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狗不堵门”不只是措辞不当
是时候考虑新型职业病纳入目录
别让“全脑教育”毁了孩子
非常道
微声音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8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是时候考虑新型职业病纳入目录

□ 张淳艺
 

7月30日,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健康中国行动之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此次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将颈椎病、肩周炎、腰背痛、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痛列为了劳动者个人应当预防的疾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孙新介绍,这些都是与职业活动有关的疾病,未来有可能被列为职业病。(7月31日《中国新闻网》)

事实上,法定职业病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不断进行动态调整的。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法定职业病只有14种。后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法定职业病目录经历多次调整,不断与时俱进。

2011年底《职业病防治法》修订时,原职业病定义中“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被改为“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一修改明确将非物质接触类因素导致的职业疾病纳入职业病范畴,释放出放宽职业病定义、覆盖更多人群的政策善意。应该看到,随着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工作方式的转变,尘肺病、化学中毒等有害物质引起的传统职业病,已经得到了一定控制,颈椎病、肩周炎等非物质因素造成的职业病逐步凸显出来。有关部门是时候考虑将这些新型职业病纳入法定目录,为广大劳动者撑起保护伞。

对于颈椎病等纳入法定职业病,人们的担心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鉴定难,比如颈椎病,很难鉴定是因个人不良习惯造成的,还是工作直接导致的。二是赔偿难,这些新型职业病在劳动者中比较普遍,如果依法要求赔偿,用人单位恐怕难以承受。对此,有关方面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可以考虑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凡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疾病与工作无关者,即认定为职业病。此外,防治职业病,预防重于治疗。将颈椎病等纳入法定职业病,警示意义大于现实意义,有助于倒逼用人单位敬畏员工权益,改善工作环境,防止职业病发生。

 
3上一篇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