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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不是家务事”的常识理当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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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5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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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不是家务事”的常识理当重申

□ 史洪举
 

5月20日,网传一女子在架设摄像机取证家暴时被男子家暴。被一男子突然出来拳打脚踢长达40多秒,一名幼儿始终在旁大哭。有网友反映该女子口音疑似潮汕方言。21日,鹤山公安通报称,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陈某文对其故意伤害妻子姚某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5月22日中国新闻网)

虽然反家庭暴力法已经于2016年3月1日起实行,并规定了人身保护令等保护措施。但现实中,反对家暴依然被很多人所忽视,尤其是,一些家暴受害者也潜意识地漠视自己的权利,忍辱负重地屈从于家暴。主要在于,很多人尚存在这样的落后意识,即无论是施暴者还是受害者,均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受害者羞于向他人诉说,更少选择公力救济。

此外,由于家庭内部生活的封闭性、私密性,即便公权力介入,也难以有效搜集证据,进而判定孰是孰非,以致于“清官难断家务事”。同时,很多受害人没有取证意识,既不愿及时报警求助,也不知道有效固定证据,以至于让施暴者长时间逍遥法外,自己长时间遭遇侵害。

也就是说,在反对家暴方面,当前存在的种种现实因素,足以压制受害者有足够的勇气和意识向家暴说不。从这方面来讲,反对家暴不仅仅是一部法律那么简单,更非公权机关介入就可万事大吉。这既需要持之以恒地宣传任何家庭成员都是独立的权利主体,都应受到尊重这一常识;又要完善心理干预、不良情绪疏导、受害者庇护、人身保护令等配套措施。

而此事件中,被家暴女子敢于录像取证的做法无疑值得肯定,说明其既能拿捏分寸,厘清家暴与家务琐事的界限,又有向家暴说不的勇气,更有固定证据,追究施暴者责任的决心和技巧。这值得有关部门和所有人借鉴,即彻底摒弃“家暴是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激励受害者有意识、有勇气、有能力向家暴说不,不再总是沦为被施暴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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