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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业主权利保障 应成为小区自治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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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业主权利保障 应成为小区自治标配

□ 张西流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20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二审稿对保障小区业主权利相关内容作出细化,群众普遍反映的业委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业主维权难等问题有望进一步解决。(4月21日新华网)

现实中,一些小区要么未成立业委会,要么业委会形同虚设,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共同利益,也引发了不少矛盾和纠纷。

如此语境下,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拟强化小区业主权利保障,无疑释放出了积极信号。特别是,草案二审稿明确,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同时,在建筑区划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的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居民小区的公共场所、绿地、道路、停车位等,原则上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侵占。应该说,替小区全体业主维护公共物权,物业责无旁贷。问题是,现实情况表明,物业在维权过程中,遭遇了诸多困境。殊不知,物业非常为难:开发商或居民擅自占用公共财产,物业只能劝阻,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物业在法律上是受人之托,代人“管”财。换言之,物业是商业服务提供者,不是行政管理者,没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权,也没有政府的授权,不能对侵占小区公用场所等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更不能代表业主打官司。

可见,强化业主权利保障,应成为小区自治标配。换言之,应加快实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进一步强化业委会法人资格,提高小区业主自治能力。小区生活需要居民自治来维护社区的生活秩序,担当这个自治任务的,除了小区居民委员会这一法定组织,还有一种新生组织,就是业主委员会。一方面,业主委员会有权起诉侵占小区公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打赢这类民事官司。另一方面,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管理,并取得公共收益,让业主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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