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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令用嫌疑人童年照太敷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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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令用嫌疑人童年照太敷衍

□ 刘剑飞
“幼教” 王恒/漫画
 

3月19日,云南镇雄县公安局发布悬赏通缉百名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公告,其中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明显小于实际年龄。面对“用童年照追逃”的质疑,镇雄警方回应称,“因为嫌疑人‘犯事’后一直外逃,找不到近照和‘犯事’时的照片,只能用能找到的照片。”3月19日晚间,该悬赏通告已被删除。(3月20日《南方都市报》)

通缉令是公安机关依法追缉逃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目的在于利用群众的力量,对逃犯形成合围,达到抓捕归案的目的。也就是说,发布通缉令是方便群众辨认举报的,这就需要警方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这样才能起到效果,可是这些通缉令上使用的却是犯罪嫌疑人的童年照片,有的照片甚至是几十年前的旧照,这样的通缉令让群众如何辨认,如何能发挥通缉效果?

没错,一个人的骨骼和五官在童年时期已经基本定型,但是长相却可能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生变化。即便是小时候熟悉的人,长大后也很难一眼认出来。更别说那些从未见过犯罪嫌疑人的群众。童年照不仅不利于辨认犯罪嫌疑人,甚至可能给群众造成误导。因此,笔者以为,发布童年照是一种典型的形式主义,是对群众的敷衍应付,也是对法律的不负责任。

既然发布通缉令,就应该考虑到现实效果,做好设计,为群众辨认提供方便。现代社会,科技发达,拍照已经不是什么难事,谁还没有几张近期照片,公安机关不能只盯着系统内的照片库,还应该积极深入到犯罪嫌疑人的家中、学校等单位,去寻找接近“犯事”时的照片,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辨认需要。即便没有近期照片,也可以尽可能详细描述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特征,比如,相貌特点、身高、体重、衣着等,为群众辨认和举报提供参考与支持,而不是用一张童年照来“滥竽充数”。

目前,当地警方已撤除“娃娃脸”照片,但是撤除照片并不等于可以停止通缉和追捕,这就需要警方采取替代措施,实施更加积极和严谨的举措,加强对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追捕,不能让这些“危险分子”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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