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健身会所制定“霸王条款”受罚
警方打掉一敲诈团伙
合肥“毒王”被擒!
下一篇4 2019年3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商家“最终解释权”能成为“免责金牌”?
合肥一健身会所制定“霸王条款”受罚

□ 杨发苗 记者 王玮伟
 

面对健身会所的“霸王条款”,以一句商家具有“最终解释权”的协议规定来规避责任时,消费者该怎么办?日前,合肥曹先生就遭遇到这样的商家。曹先生办理消费年卡后,因搬家路远无法消费,欲退款时被告知系消费者个人原因,与商家无关,不予退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 健身会所合同涉及“霸王条款”

日前,合肥蜀山区稻香村市场监管所接到曹先生举报,称自己两年前在印象西湖小区附近一健身会所办了一张5000元的健身消费年卡,协议约定每次消费200元,消费几次后,由于举家搬迁,无法消费,遂多次找到该公司要求退款。该公司工作人员以消费者个人原因造成无法消费,与公司无关,且协议中明确写有“本机构对该协定约定的内容有最终解释权”,不予退款。无奈之下,曹先生向稻香村市场监管所寻求帮助。

核实情况后,稻香村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的争论焦点在“最终解释权”上。工作人员认为,企业订立合同协议应当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和规章相违背,“最终解释权归企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明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调解,商家扣除经营成本后同意退还消费者剩余款1800元。

数名消费者被坑 健身会所因违法条款受罚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随后,该所执法人员深入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先后与6名消费者签订了会员协议,均承诺“本机构对该协定约定的内容有最终解释权,同时为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本机构有权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且修改后的条款自通知会员或在健身房内显著位置公示后生效”等违法条款。

据统计,6份协议共计13794元。最终,该所依据《消费者公益保护法》《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违法会员协议,并处以罚款5000元。据执法人员介绍,处罚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也就是说,“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句话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因而是违法的。

提醒:消费者应拿起法律武器 向“霸王条款”说不

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声明最终解释权归其所有,常见于商品促销广告中,且已发展成为许多行业内约定俗成的一个用语。

合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张华表示,商家这种做法,等于从一开始就和消费者签订了一个不平等的合同,将自己置于一个强势地位,一切自己说了算,钻法律空子的同时,也愚弄了消费者,是明显的“霸王条款”,在发生合同争议时,无法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此,消费者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向“霸王条款”说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