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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津贴”何以难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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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津贴”何以难落地

□ 钱夙伟
 

春节期间,多地开启低温冷冻模式。北京风力不减,光秃秃的树枝在冷风中摇曳。为保证社会生活正常运转,不少户外劳动者仍坚守岗位。而记者调查发现,与之尴尬的现实是,包括环卫工、装配工、园林绿化工等户外劳动者表示从没享受过低温津贴,很多人甚至没听说过这份津贴。(2月12日《工人日报》)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提到了“低温津贴”: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然而,当“高温津贴”惠及越来越多劳动者的时候,在低温下坚持工作的劳动者却不得不面对一个尴尬的现实:“低温津贴”很少被提起,许多劳动者的低温保护状况就像北方的冬天一样“冷”。

“低温津贴”相对于“高温津贴”的“冷”,是因为“高温津贴”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早在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就正式公布实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的责任,劳动者高温维权也有正式规定可依。而“低温津贴”目前有关低温劳保的政策尚不明确统一。

另一方面,有关职能部门对于“低温津贴”的规定,也失之于宣传。而因为不像“高温津贴”那样有明确的监管和执法依据,当然也就更没有相应的配套落实措施。于不少非公企业的老板,“高温津贴”尚且能少发就少发,能不发就不发,于“低温津贴”,既可以“企业自主确定”,又不受监管,即使知道有这样一个规定,也乐得揣着明白装糊涂。

有专家认为,我国冬季气温差别很大,不太可能就低温劳动保护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各地应依据劳动法精神,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对“低温”的判断标准、津贴的发放条件、企业拖欠津贴的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高温之外,关注低温下的劳动保护,是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应该提上有关方面的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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