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政府宣传标语 被行拘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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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政府宣传标语 被行拘不冤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5日通报称,唐某(男,现年34岁)将政府在村里张贴的宣传标语“好吃懒做很可耻、贫穷落后不光荣”恶意篡改成“好吃懒做很光荣、贫穷落后不可耻”。随后有人拍照发至朋友圈,导致该标语在微信网络转发,误导广大群众认为是政府张贴的错误标语,严重损坏了政府形象。根据相关规定,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对唐某予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1月5日《潇湘晨报》)

针对上述事件,公安机关对其依法行政拘留七日处罚,并不是小题大做。首先,从其影响来看,恶搞标语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被网络传播后,一方面会给受众造成一定误导;另一方面如此戏虐之作,虽不是谣言,但其危害也不小,而其这种任性的负面效应更不容小觑。

其次,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的处罚。上述条款的规定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违法必被罚,可谓一点不冤。

上述村民之所以有如此任性举动,很大原因在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倘若认识到恶搞政府宣传标语的危害性,以及违法性,也不会做如此糊涂之事。更何况,党和政府悬挂宣传标语,不仅是为了宣讲党的政治思想和国家的制度措施,也是为了让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党和国家的政策。一定意义上讲,宣传标语也是党和政府的形象,也是一个地方的形象,更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的形象,对此岂能恶搞之。

总之,篡改政府宣传标语被行拘并非小题大做,当引以为戒。同时,这也给各级政府提出了警示,应该做好相关方面的普法教育,唯有每个人的法律意识增强了,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才能推动人们在法律边界之内行事,而不至于干出任性且违法之举。尤其是,在网络时代,这样的小恶且微违法之举更不能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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