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坑老会销” 需要“7日后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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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坑老会销” 需要“7日后悔权”

□ 张淳艺
 

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这个决议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等方式购买的保健产品,在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10月29日《燕赵晚报》)

坑老会销的主要手段,是在推销商品时夸大商品的疗效和使用效果。不过,为了应对执法部门打击,经营者大多以口头宣传为主,没有更多的文字宣传资料和视频,对于产品的功效宣传也是通过暗示达到的,涉嫌虚假宣传的证据很难获取。同时,多数会销人员要求老年人以现金形式进行交易,不开具合法票据,无形中减少了交易痕迹,增加了打击难度。如今,黑龙江出台规定,老年人通过会销等方式购买保健品,可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有望成为遏制坑老会销的利器。

纵然一些经营者的小算盘打得哗哗响,将产品吹得天花乱坠,忽悠老年人掏钱购买,但只要老年人事后冷静下来,或在子女的提醒下发现保健品名不副实,就可以通过退货让经营者“竹篮打水一场空”。无理由退货,给坑老会销来了个釜底抽薪,既有效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力避免了消费纠纷。

在现实中,不乏一些经营者“打一枪换个地方”,等到老人及子女前去退货时,已是人去楼空。因此,在明确“7日后悔权”的同时,还要有配套制度,保障无理由退货落地。在这方面,江苏的做法值得借鉴。去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全国率先将“7日后悔权”范围拓展至“会议(讲座)推介”商品。同时规定,“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经营者利用临时场地开展集中式体验、宣传、销售活动的,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询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信息。”从而解决会销产品可追溯的问题。只有厘清场地提供者和会销组织者的义务,给会议营销戴上“紧箍咒”,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和减少欺老坑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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