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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索要“带孙费”合乎法理
治污埋了黑水沟 急功近利要不得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0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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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索要“带孙费”合乎法理

 

被告孙某龙系原告孙某领、王某某之子。被告孙某龙、孙某雨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2月4日生育婚生女孙某溪。2017年,两原告主张,自2016年7月份至2017年6月份,两被告婚生女孙某溪一直由其二人抚养,两被告未恰当履行抚养义务,要求两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0.00元。(10月28日新华社)

在二胎放开的背景下,索要“带孙费”切中热点矛盾,网友们为此吵得不可开交。

有人就明确表示,索要“带孙费”是“亲情寡淡”“老人太不讲人情”。的确,无偿带孙还是大多数家庭比较常见的模式,在中国“水往下流”传统观念里,爷爷奶奶带孙辈,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很多时候,老人不仅要带孙,甚至还要自掏腰包养孙,遇到不讲理的儿子媳妇,孩子出了什么问题还得承受子女的种种埋怨。这种观念的普遍性造就了部分年轻人“生而不养”的借口和约定俗成的“带孙潜规则”。

但无论老人是否愿意,都要老人无偿带孙首先就不符合法律要求。我国法律规定,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小孩的爷爷奶奶(即祖父母)或外公外婆(即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老人对孙子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帮子女照看孙辈,是一种劳动付出,有权向子女索要劳动报酬。可见老人向子女收取“带孙费”是合理合法的。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索要“带孙费”不是简单的金钱计算,而是公民尤其是老年群体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制观念进步的表现。从支持老人索要“带孙费”的法院判决,到众多网友对被告年轻夫妻的劝诫与批评,在父母与子女、义务与权利、亲情与责任之间划出一条红线:遵法循德,换位思考,彼此尊重,清晰定位,才是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赢得家庭和睦的相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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