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设44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红线
2018年8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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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聘用在职教师、不得开展“幼小衔接”“小升初”“初升高”等教学……
合肥市设44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红线

□ 记者 胡龙生 谢静
 

不得聘用在职教师、不得开展“幼小衔接”“小升初”“初升高”和“非零起点”教学……为了规范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合肥市教育局起草制定了《合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及《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负面清单》,并于昨天上午公示并广泛征求意见。

培训机构办学,44条红线不能碰

根据合肥市教育局网站公示的《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负面清单》,明示了校外培训机构的底线和红线。具体如下:

1.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命名。

2.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办学。

3.未能提供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4.在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办学。

5.未依法制定培训机构章程。

6.未能提供与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7.未能提供与开办培训项目相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和教材。

8.未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且有资格的专业人员。

9.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10.教育教学活动中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11.未经审核或备案擅自设立分校区、教学点。

12.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地点、名称或办学内容。

13.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董事会(理事会)和监督机构。

14.未按规定换领办学许可证。

15.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费。

1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17.拒绝接受年检或对年检问题拒不进行整改。

18.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

19.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20.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

21.参与非法集会或通过非正常渠道(包括网络 )和方法反映诉求,或发布、传播虚假信息。

22.参加非法组织或组织、胁迫学生参加非法组织。

23.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与备案不一致。

24.未公示办学许可证、办学事项、任教教师信息和服务承诺以及场地安全证明等信息。

25.未与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

26.为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提供教学场所、教学条件、生源信息。

27.未按规定与聘用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8.未经审批聘用外籍教师。

29.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任教或参与管理。

30.体罚或变相体罚学员以及侮辱或歧视学员。

31.未按核准的办学内容和层次开展教学活动。

32.选用未经备案的培训教材、教科书或盗版教材。

33.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外语等)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34.面向学员开展“幼小衔接”“小升初”“初升高”和“非零起点”教学。

35.组织与中小学生升学和入学考试相关的等级考试及竞赛。

36.未按规定落实法人财产权,侵占、挪用、抽逃资产、资金。

37.未按规定开设对公银行账户,设置会计账簿,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38.未按规定公示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收费标准。

39.未按规定退费。

40.恶意终止办学。

41.使用未经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

42.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器材。

43.未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安全演练。

44.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建立安全隐患台账。

据了解,合肥市教育局将结合负面清单的实施,认真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年检工作,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信誉等级评定,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完善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同时加大联合查处力度,全面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依法、规范、健康发展。

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硬杠杠”

与此同时,合肥市教育局制定了《合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今后合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将有具体要求,必须在师资队伍、办学投入、办学场所、场地面积和教师队伍投入等方面达到相应条件。

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根据《合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场地面积要求方面,应有与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在办学投入上,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单体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一般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每增设 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开办资金应当存入学校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

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上也提出明确要求。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供餐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

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教育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每个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当征得其单位书面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所有教材均需报备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补习、辅导、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设的学科补习、辅导、培训内容,应基于相应的课程标准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及教学方案。所有招生简章或广告、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要向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开设课程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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