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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童令”入法还须配套措施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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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童令”入法还须配套措施跟进
□张西流
 

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8月24日起到9月23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意见。《规定》提出,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规定中很多条目在广电总局的历年规定、通知中都有涉及,通过本次征求意见,有望形成系统性的法规条例正式对外公布并实施。(8月26日《北京青年报》)

随着一些明星亲子、儿童真人秀等综艺节目的热播,“童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追捧,不少家长倾尽精力、物力、财力,试图将自己的孩子培养成“童星”。儿童选秀类节目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虐童行为。然而,这种虐童行为,经过了“艺术包装”,又不被法律所禁止,因而被众多电视台和家长追捧。

殊不知,儿童选秀类节目,既是“童星加工厂”,更是一些电视台和商家的“提款机”,为了吸引公众眼球,拿“童星”和“童模”当道具,发不义之财,这已经够缺德了。但是,有的家长被功利冲昏了头脑,不明是非,与电视台和商家同流合污,一起去消费和透支孩子的童真,更是愚蠢至极。要知道,让孩子过早地涉足成人领域,做一些“少儿不宜”的事情,可能会毁了孩子的一生。基于此,广电总局曾多次出台“限童”规定,但因刚性不强,效果并不明显。这次将“限童令”入法,关键在于提高执行力。

换言之,“限童令”入法,还须配套措施跟进。首先,广电总局应该拿出一个果断强硬的管理措施,比如建立儿童电视栏目(节目)申报、评审制度,对审查通过的在播电视栏目(节目)进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同时,应对少儿影视作品中的暴力、低俗、危险情节和不文明语言做出严格限制,将未成年人的“视界”限定在保护的范围内。再者,应严格执行新广告法,禁止电视台等公共媒体播放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的广告。特别是,进一步强化电视台等公共媒体自律和监督责任,一旦出现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节目,将追究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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