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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众筹”莫成网友“众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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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8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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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众筹”莫成网友“众抽”

□汪昌莲
 

8月初,37岁的武汉人刘凌峰患胃癌晚期仍乐观面对一事受到广泛关注。然而,此后有网友质疑刘凌峰家境富裕,但家人仍通过轻松筹募集30万元治病款项。刘凌峰于8月4日发了一条朋友圈,称“无力解释,可做房查,也接受财产核算,上帝面前无人能说谎。”(8月9日《南方都市报》)

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如果平台没有尽到审核责任,发布了虚假大病众筹项目,就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否则,有可能承担相关连带或次要责任。对照上述规定,“轻松筹”作为第三方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和众筹平台,理应为这个大病众筹项目承担审核责任,确保众筹者信息真实可靠。

必须承认,网络大病众筹的风生水起,说明这种慈善形式在中国社会有一定的市场,也说明了公益机构在慈善公益事业方面的一种缺失。换言之,网络大病众筹平台,是民间公益和慈善事业的一种有益探索和补充,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需要政府以包容的心态给予它一定的发展空间,同时从立法、行政等多个角度,加强对网络大病众筹平台的规范,使之趋利避害,真正为民行善。然而,近年来,由个人募捐引发的负面新闻,频频见诸媒体,损害了网络大病众筹平台的公信力。

可见,大病众筹,莫成网友“众抽”。首先,慈善募捐相关的立法,可以更加规范和完备,让慈善募捐的阵地更加有序、更加有效、更加有力。同时,对慈善募捐的主体资格,设定必要的门槛,给予合乎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必要的募捐主体地位,对参与公益募捐的行为,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和定性。再者,不管是募捐主体,还是受助对象,均要公开善款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只有募捐安全可靠,真正让受助对象获益,才能广泛传播公益慈善理念,营造人人关爱、人人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使慈善募捐成为大众的普遍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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