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上调高温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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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上调高温津贴标准
每人每工作日调整为不低于15元
 

记者日前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四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

□ 记者 祝亮

据悉,这是我省自2011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首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对于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此次调整还扩大了高温津贴发放范围。我省建立高温津贴制度时,发放范围仅为企业,这次将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也纳入其中。

根据新规,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及具体标准。

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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