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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群租乱象不宜“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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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群租乱象不宜“一刀切”

□ 汪昌莲
 

北京北四环旁的健翔园4号楼,经过一道密码防盗门才能进入地下二层。昏暗幽深的地下室中,被砸碎的房间墙壁被木板重新填补,几间受损严重的房屋已经无法住人。两个月前,这里曾因地下室群租而被拆除。不久前,地下室重新开张,20多间大小不一的房屋开始寻找新的租客。(7月25日《北京晚报》)

事实上,群租现象,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一方面,群租房逐渐向家庭旅馆方向发展,容易发生变相逃税、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对社区内群租现象难以管理,容易带来社区安全隐患。可见,对群租进行适当的行政和立法干预,是必须的。但是,法律和制度,不能忽视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和生存权问题,而生存权和居住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尤其对于一些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来说,租房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而对于那些进城务工的人员来说,租金支付能力更低。

笔者以为,治理群租乱象,不宜“一刀切”,应在法律修订、制度设计、保障房建设等方面多措并举。首先,对《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取消对群租的禁止性规定,增加规范群租行为的相关条款;包括对房屋隔断作出界定、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设置必要的出租条件和禁止条件、完善租房登记制度等。再者,通过税收等手段,对租房市场进行调控,主要是对部分逃税人群加大查处力度,加重处罚。还有,通过“业主公约”,对群租现象进行规范。比如,在《业主公约》中进行约定,本小区物业不得群租、转租等。

特别是,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权,比治理群租乱象要重要。因此,地方政府及住建部门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综合治理群租房的同时,将主要力量花在加大保障房建设上,使这项惠民政策惠及到更多的人群。一方面,保证公租房的建设数量,增加社会供给,起到减缓高房价对低收入人群冲击的应有作用;另一方面,则要降低公租房准入门槛,不仅要向城市低保户和困难户开放,也应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公租房,用于社会低收入的学生、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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