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 无权认定职工“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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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法院“首次”判决:
用人单位 无权认定职工“贪污”

高燕 记者 雷强
 

星报讯  因为交款时发现缺少10元票款,滁州的班车司机韦幼康被所在单位定性为“贪污”,并被罚款。原本是简简单单的一起处罚,没想到却引出了我省两个首次。在我省继仲裁机关首次裁定单位无权对员工罚款后,滁州市琅琊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做出“贪污”认定。据悉,此类判决在我省尚属首次。

据法院审理查明,韦幼康在滁州汽运直属分公司担任司机。韦幼康于2016年10月18日缺少票款14元,补交14元后,被滁州汽运直属分公司罚款200元。2017年7月13日,韦幼康缺少票款10元。随后,滁州汽运直属分公司以韦幼康“贪污”为由,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并向韦幼康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韦幼康向滁州市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2017年12月15日,劳动仲裁院作出裁决,裁决滁州汽运公司自裁决生效后返还韦幼康罚款200元并驳回韦幼康的其他仲裁请求。韦幼康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赔偿自己解除劳动关系各项损失33.2万元,并退还已交给公司的罚款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滁州汽运直属分公司只是用工单位而非用人单位。滁州汽运公司并未提出与韦幼康解除劳动关系,且一直在为韦幼康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滁州汽运直属分公司向韦幼康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滁州汽运公司与韦幼康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尚未解除。滁州汽运直属分公司因韦幼康“两次贪污票款,违反单位相关规定”,向韦幼康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而“贪污”与否应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滁州汽运直属分公司对韦幼康罚款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安徽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返还原告韦幼康罚款200元。

据了解,一审宣判后,韦幼康已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周滁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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