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集资 共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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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集资 共创社会和谐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活动宣传(九)
 

前言

近年来,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大案要案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规范各类融资行为,形成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防控机制,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为此,我们摘选了部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知识,希望通过晓以利害,提醒广大群众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面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端正心态,懂得“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所谓的投资项目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同时,我们还要提醒筹资者,要学法、懂法,面对资金短缺的矛盾和困难,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通过合法的手段解决资金困难,避免违法筹资、害人害己的事件发生。已经实施非法集资的企业、参与非法集资的个人要尽快脱离非法集资活动并主动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查清违法犯罪事实。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省政府金融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联合出台了《安徽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受理、奖励非法集资举报的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希望社会各界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及时举报非法集资线索,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气氛,压缩非法集资滋生空间。

非法集资案例和解析

2、 肥东一老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余万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3日,袁某等人到肥东县公安局报案,称其同村居民王某于2016年2月至6月期间,分6次向其借款共计135万元,约定利息为1.5分并到年还款,现已联系不上,与其同行的几人同样持有由王某签字的借条,王某疑似潜逃,请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拒袁某等人陈述,王某两年来在其老家向100余位村民借钱,大多未能还上。经司法鉴定,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为1808.5万元,涉及债权人124人(最终核准的数据显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共涉及126名群众,非法集资金额本金共计2182万元。)2017年8月10日,检察院在充分收集证据材料后,以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1日对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收回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抵扣本金

案列解析

一、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都是通过采取提高利率的方式或手段,将大量的资金集中到自己手中,从而造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失控,破坏了利率的统一,影响币值的稳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关系。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也可能存在“吸收他人资金,出具凭证,并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特征,但它不需要批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特征(比如利率规定)就是合法的自治行为。

安徽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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