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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 交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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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2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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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 交给消费者

▋张西流
 

在日常生活中,花“钱”是再普通不过的事,虽然“扫一扫”“刷一刷”发展越来越快,但仍有不少人习惯买东西付款时花“钱”。流通中的现金量不减反增,现金与非现金支付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拒收人民币现金是违法行为,要看消费者愿意接受哪种支付方式。(12月18日《人民日报》) 在当今“互联网+消费”时代,随着扫码支付、银联闪付、网上支付等方式的兴起和银行卡的全面普及,很多中国人都可以“一部手机走天下”了。有调查显示:截至去年12月,我国手机支付用户已达4.69亿,超过70%的网友认为现金已不是生活必需品。由此,也引发了部分商家或公共服务领域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 然而,在现阶段,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人民币管理条例》,而且也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利选择任何一种结算方式进行消费。我们提倡移动支付,即“非现金”支付,但“非现金”并不等于“无现金”,更不等于“拒现金”,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正因为如此,近日央行指出,一些“无现金”宣传主题活动干扰了人民币流通,容易误导社会公众,要依法进行纠正和引导,商户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 可见,应将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交给消费者。既然目前中国并非是“无现金社会”,就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善待人民币,在扩展移动支付业务的同时,不能“拒绝现金”。可以预料,在我国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多种支付结算方式将共同存在。一方面,要肯定“非现金”支付的意义,加强对各类支付结算方式的宣传推广,让更多公众了解各种“非现金”支付结算方式的特点;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公众支付结算习惯,包括使用现金支付的习惯,由公众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支付结算方式。再者,银监管理部门应对相关情况进行研究,尽早对《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修订完善,规范移动支付方式,促进“互联网+消费”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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