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 对投资者影响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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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 对投资者影响几何

▋杨晓春
 

日前,央行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被市场称为“资管新规”。事实上,对资管产品进行统一监管思路,早在今年年初已形成框架。资管新规不仅对各类金融机构资管业务产生影响,也对散户们的投资行为与投资理念密切相关。资管新规看似“高大上”,但与投资者密切相关。我们将对投资者详解新规,以下几点你要盯紧咯!

你持有的什么资管产品会受《指导意见》影响?

根据《指导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等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指导意见》也对资管产品进行了重新定义,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管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等。而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你的资管产品属于哪一类?

根据《指导意见》,监管层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

一是从资金募集方式划分,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

公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严格,主要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

私募产品:私募产品面向拥有一定规模金融资产、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对其的监管要求松于公募产品,更加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益权。

二是从资金投向划分,根据投资资产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

固定收益类、混合类、权益类产品的投资风险依次递增,分级杠杆要求依次趋严,根据所投资资产的不同,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有所不同。

分类的目的在于:一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功能监管。实践中,不同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按照机构类型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导致监管套利等问题,因此,需要按照业务功能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标准。

另一方面,根据资金投向将资管产品分为不同类型,以此区分产品风险等级,并要求资管产品发行时明示产品类型,避免“挂羊头卖狗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从根本上打破刚性兑付明晰投资者风险

经人民银行或者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

(四)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金融机构将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

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同时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让投资者尽享收益。

央行解释:从根本上打破刚性兑付,需要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而明晰风险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产品的净值化管理。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而金融机构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率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者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者,自然也难以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为此,要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回归资管业务的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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