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广告收益 业主应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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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广告收益 业主应有所得

▋马涤明
 

这两天,苏州高新区朗香小区业主乐开了花,小区业委会发大红包啦!606户人家总共领到了24万元。原来,小区业委会和物业签订了协议,从他们那里争取到了小区的公共收益。其实,发这“公共收益”红包的并不止这一家!早在2015年7月份,园区都市花园就将公共收益126万元以物业补贴形式发给了业主。(11月9日澎湃新闻)

住宅小区的广告,不管是起道闸广告、电梯间广告还是路边广告,都是利用小区公共设施经营。而小区公共设施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属于开发商,更不属于物业公司,因为业主买房时已经支付公摊费用。物业公司反客为主之所以成为常态,很多事情既不征求业主意见,更没有“授权”意识,是因为权利博弈过程中物业公司往往居于强势,而业主们则由于凝聚力不足等原因,没能做好“主人”这篇文章。

利用小区公共设施、公共部位经营广告,按理说应申请业主“审批”,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同意。而业主或业委会在审批广告经营问题时,自然会先把收入分配的问题谈清楚。如果都按照这种逻辑行事,“业主收到广告收益红包”应该不会成为新闻,业主们拿了红包也不必以为是额外所得而“乐开花”。问题是,像苏州高新区一些小区这种业委会做主的情况,现实中并不多见,多见的是,物业公司不睬业委会。还有不少的小区,根本就没有业委会。松散的业主要和物业公司对簿公堂,往往被“法人资格”挡在门外。

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可见,在广告收益分配的问题上,业主、业委会若较起真来,问题不难解决。当然,物业公司在广告经营上也是出了力的,分点辛苦费也是合理的,但独吞则是不对的。笔者以为,业主分享广告收益红包的“苏州经验”,应该适用于所有的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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