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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孕”者若恶意应聘 企业只能吃哑巴亏?
非 常道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9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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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孕”者若恶意应聘 企业只能吃哑巴亏?

 

▋马涤明

时事 乱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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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几乎没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后就递了辞职信。”9月6日,浙江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张先生吐槽起一件令人郁闷的事。记者在和宁波众多人事经理聊天中,发现他们对“隐孕”入职的女员工也相当头疼。(9月10日《新闻晨报》)

女工孕期应聘,成功率很低,因而出现了“隐孕”求职的现象,而用人单位若要求应聘者做入职前孕检,则违反《就业促进法》;而对“隐孕”者解除劳动合同,则违反《劳动合同法》。宁波劳动仲裁机构就曾裁决过这样的案例:某女士入职后告知公司自己怀孕,公司认为其隐瞒已孕事实,劳动合同应认为无效,但仲裁机构裁决合同有效,辞退孕期职工违法。

应该说,劳动法律法规在利益保护问题上向职工特别是孕期女职工倾斜,是保护弱者,人性化的体现。在经济发展与劳动者利益相冲突的问题上,国家立法向劳动者一方倾斜,首先主张人的权益,也是社会文明、国家人文关怀的体现。“隐孕”现象未必说明立法有错,但倘若不以就业为目的的恶意应聘现象经常发生,应引起立法与管理层面的关注。有些“隐孕”应聘者利用法律法规中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把企业当成孕期“享福地”,“蹭”完孕期待遇后马上走人,对企业显然是不公平的。

诚信的问题,应该用诚信方面的管理办法来解决。“隐孕”者恶意应聘、恶意辞职,显然有失诚信,对这种现象,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应有针对性地为应聘者建立一种应聘诚信档案,以及应聘入职人员诚信问题审核鉴定机制,由用人单位将某些应聘者涉嫌不诚信的事实提交管理部门鉴定;应聘者、入职人员的某些行为一旦被认定存在不诚信甚至欺诈,就在其诚信档案中记录一笔,甚至拉入“黑名单”,让恶意应聘者付出代价,也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

制度要保护弱者,也要守护公平。某些制度条款一旦出现可以被恶意利用的软肋,“强弱”瞬间即发生颠倒,特别是当前不少企业成本压力大的背景下,也要注意到“企业弱势”的问题。

扶人被诬陷 不能止于洗脱清白

▋奚旭初

近日徐州一女子王芳骑行时发现一辆电动车急刹摔倒,骑车女满脸是血,见状她下车帮着扶车,对方却说王芳把她撞倒。警方最终调取监控,还了王芳清白。王芳称以后做好事也得量力而行了。(9月10日《现代快报》)

做好事扶人反遭诬陷很不幸,不幸之中万幸的是监控还原了真相,给了王芳清白。然而称幸之余仍有余悸,若不是监控有眼,扶人者岂不是要“吃不了兜着走”?出手助人,却遭诬陷,靠着监控才洗脱清白,这样的“死里逃生”确实很难让人释怀。

还原真相不应是最后的结局,事情到此为止恰恰是诬人者诬了也没事。徐州此事,再次反映出这么一种尴尬:扶人有无风险,取决于被扶者的良心有无。若被扶者以诬报扶,那么扶人者就只能做了好人再做被告,即使最终洗脱清白,也难免心力交瘁。而诬人者却游刃有余,得逞就拿赔偿金,输了也不过是“还原真相”,不伤毛发。要是“倒打一耙”总是只赚不赔,那么“倒打”将未有穷期,而我们的道德则会被“倒打”弄得战战兢兢。

欲让“倒打”绝迹,须让“倒打”付出代价,就是把诬陷者送上被告席。这样做不但有法可依,更是有法必依。被诬者起诉诬陷者——这不但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也是维护道德良心,不但是为自己,也是为大家,遇危扶人是做好事,遭“倒打”后讨公道,也是做好事。诬陷者一直都是恶人先告状,现在确实也该是见义勇为者“后发制人”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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