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可以奖,交通违法必须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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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可以奖,交通违法必须罚

 

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实时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查实后除获得微信红包奖励外,视违法情形差异还能获得交通违章“减分券”,在举报人交通违法时可以抵扣。近日,浙江台州市交警部门推出的举报违章奖励“减分券”,引发争议。(8月13日《新京报》)

限于交警人力资源不足,一些交通违法行为可能未被交警发现,因此没有受到处罚。如果对违法行为不处罚,违法不付出代价,会在客观上形成放纵,会导致更多交通参与者存在侥幸心理,当交警不在现场时,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就会肆无忌惮地违法,因此很有必要鼓励社会公众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然后向交警部门进行举报,弥补交警人力不足,就能将交通违法行为陷入人民群众监督的汪洋大海之中,使得交通违法行为难以逃过公众的眼睛,难以逃避法律的惩处,这对遏制交通违法行为大有益处。因此,应该对举报行为予以奖励,这是无可厚非的。

然而,对于举报者在获得红包奖励的同时,还发放“交通违法减分券”,用于抵扣自己的交通违法扣分,此举就不可取了。一方面,因为“减分券”只能用于自己的交通违法扣分,这对于那些不违法、不用扣分,特别是那些并没有考取驾照、不开车的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按照规定,驾照“减分券”直接奖励至举报人的驾驶证名下。“减分券”可以在1个记分周期,即1年内使用,过期则将清零。也就是说,即使获得“减分券”,但只要不存在交通违法行为,那么“减分券”就等于没有用。有了“减分券”,网友担心会“助长交通违法”——违法不用怕扣分,可以用“减分券”抵扣,违法不用受处罚。另一方面,违法必须受处罚。如果能用“减分券”抵消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等于是违法不受处罚,违法可以逍遥法外,必然会在客观上鼓励违法,必然会导致法律的惩处作用大打折扣。

公民举报交通违法可以奖励,有助于遏制交通违法行为,但对于举报后还发放“减分券”抵消违法扣分的做法,却是不可取的,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应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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