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宣城某置业公司财务总监刘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中饱私囊。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审结该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没收其违法所得58万余元。
刘某系宣城市某置业公司财务总监。2012年9月,宣城市某置业公司向赵某借款900万元,赵某为确保每月按时获得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托刘某给予关照,双方约定赵某在得到相应本息后,按月给付刘某好处费。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9日,刘某14次共收受赵某好处费58万余元。案发后,刘某的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