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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诱导使用第二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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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7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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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诱导使用第二类疫苗
我省出台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新政
▋记者 祝亮
 

为确保疫苗流通规范和预防接种安全,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相关单位必须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接种,按照受种者“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使用第二类疫苗,严禁诱导使用第二类疫苗。        

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生产企业购买二类疫苗

意见提出,将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纳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要求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省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做好第一类疫苗的招标采购,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后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供应。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和交易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汇总全省第二类疫苗需求,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直接挂网、招标或谈判议价等方式形成合理采购价格,建立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省级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确定使用疫苗的品种、规格及生产企业,按规定采购后供应给本地预防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对出入境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做好出入境人员接种所需各项工作。我省还将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建立疫苗可追溯制度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督促疫苗生产和配送企业,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配送、使用信息,实现最小包装单位从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可追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加快推进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不同地区预防接种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其中,第一类疫苗通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冷链系统配送。第二类疫苗应当由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或者在符合规定疫苗配送标准的药品经营企业中,由疫苗生产企业选择1~2家确有较好冷链储运条件的配送企业,委托其承担在我省范围内的配送工作,并将委托配送企业情况按规定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公共卫生医师培训,每年至少各举办一期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承担预防接种职责与任务的医务人员要通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严禁诱导使用第二类疫苗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接种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严格规范村级接种单位服务行为,不得违规开展预防接种。接种单位应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预防接种告知书、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接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等。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接种,按照受种者“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使用第二类疫苗,严禁诱导使用第二类疫苗。并加强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及时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聚集地的信息,为适龄儿童开展相关疫苗接种工作。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保证预防接种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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