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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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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出台
7月1日起,统一缴费基数、费率及待遇计发标准
 

星报讯(记者 祝亮)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记者从省有关部门获悉,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出台,从7月1日起,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在全省范围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待遇计发标准,统一经办管理和信息系统,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基金调剂使用。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按照制度统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缺口分担原则实施。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政策,建立费率浮动管理制度。

省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待遇的计发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若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暂以实施省级统筹时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直至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或与实施省级统筹时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本持平后,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的预决算管理,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等按照国家和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同时,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对设区的市调剂,设区的市对所属县(市、区)统收统支。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用于防范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风险,调剂解决各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缺口等。 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总额(基金决算数)的4%左右上解,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实行省级统筹后,各设区的市除上解的调剂金外,其他结余基金(含历年、新增结余和原市级储备金)留存各市。使用结余基金须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列入设区的市年度基金预算管理。 实行省级统筹后,完成参保扩面任务和基金收入的设区的市,若当期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调剂金和当地结余基金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结余基金不足或没有结余基金的,应由结余基金承担的基金缺口由各设区的市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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