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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要求拘留300人” 不能仅止于“辟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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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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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要求拘留300人” 不能仅止于“辟谣”

 

▋张贵峰

一份落款为“伊川某单位”的紧急通知在网上传播——接县政府紧急会议决定:从农历二十三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政府已组织公安局、环保局、安全局、工商局等五部门全员出动督查,县长要求公安局拘留300人。对此,河南省伊川县政府办公室回应称:“县长要求拘留300人”系谣言,没有这回事。(据1月22日《法制晚报》)

面对上述政府的“辟谣”,我们当然十分愿意相信“县长要求公安局拘留300人”说法,确实“系谣言”。因为如果并非谣言,那么它这种在“禁放烟花爆竹”禁令正式实施之前,便提前要求“公安局拘留300人”行为,势必将是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不仅是一般简单的“言语不当”,更是一种明显涉嫌越权违法的“乱下处罚指标”行为,不仅有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行政执法原则,而且还可能进一步造成非常消极恶劣的执法后果。因为以往许多经验教训早已告诉我们,在现实执法过程中,一旦各种提前预定的“处罚指标”盛行,如“罚款指标”“抓人指标”,那么势必会进一步催生各种执法乱象,如为了完成各种处罚指标、“凑数”,一些执法部门必然会倾向于“乱罚款、乱抓人”,或者干脆虚构炮制各种子虚乌有的假案……

但是,现在面对“县长要求公安局拘留300人”这样的网络传言,仅止于一句简单的“没有这回事”辟谣,显然又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仅仅凭此,实际上不足以充分认定上述网络是否确系谣言,也不足以充分证明县长的清白,除此之外,还应进一步出示相关的事实证据,如出示此前“县政府紧急会议决定”的原文,公安局等部门相关证言。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如果“县长要求公安局拘留300人”确系谣言,面对这种“传播谣言”的行为,事实上也不是一句辟谣就能简单打发、了事的,还必须进一步依法追究造谣、传谣者的相应法律责任。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而如果情节、后果严重,这种网上造谣传谣行为,还可能进一步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很明显,如果这种造政府、造县长谣言的行为,都不能被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可以不了了之,那么势必无法充分产生“以儆效尤”、“澄清网络环境”的效果,同时也很可能无法有效说服公众、让他们相信“县长要求拘留300人”当真只是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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