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点 温暖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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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热点 温暖民心

▋记者 宋才华 整理
 

全面二孩政策放开,从此一孩二孩出生都不再需办准生证;网约车合法化,私家车符合条件可转化为网约车运营;楼市调控政策出台,合肥市区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房;合肥地铁正式开通运营,我省迎来首列地铁……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2016年,众多的惠民政策密集出台,更多的民生改革加速发力,安徽百姓的“安全感”“获得感”稳步增强。

合肥迎来地铁时代

2016年12月26日,对合肥乃至全省来说,这是一个值得记入史册的时刻,我省第一条轨道交通——合肥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正式开通运营了,承载着市民的梦想和未来驶向前方。

据了解,合肥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工程,线路全长24.58km,总投资165亿元,北起合肥火车站,南至滨湖新区九联圩站。设车站23座,车辆段一座,采用B型车6辆编组,建设总工期约4年半,于2012年6月正式开工建设。

合肥市区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

从年头到年尾,整个2016年,关于楼市的新闻一直热度不减,而在国庆期间的7天时间,全国更是19城先后发布了楼市调控政策。在这中间,由于房价上涨过快,合肥10月2日晚召开紧急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合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至此“房价四小龙”全部按下“限购”键。

合肥具体政策为:在市区(不含四县一市,下同)范围内,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网约车合法化

无论对于有车一族还是无车一族来说,2016年关于出租车和网约车都是一个热点话题。

3月21日,住建部官网发布消息称,实施了18年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正式废止。7月28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部门公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备受关注的私家车参与网约车运营,新规明确私家车符合条件可转化为网约车运营。

11月1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网约车这一新兴的出行方式,自此进入法制轨道。11月11日,我省公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在网约车方面,省政府明确表态:鼓励拼车、顺风车。

“史上最严厉防电信诈骗” 新政实施

电信网络诈骗一直是众人深恶痛绝的顽疾,其带来的危害不仅直接“谋财”,还可能间接“害命”。12月1日,号称史上最严厉的防电信诈骗银行账户新政正式开始实施。新政包括身份验证途径、每人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I类账户等。同时,明确了银行和支付机构在规定的异常情况下可以拒绝开户,主要包括单位和个人身份存在疑义时拒绝向银行出示辅助证件、组织他人开户、有明显理由怀疑开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新《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3月15日实施

2016年2月2日,《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通过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新《条例》结合安徽消费维权工作实际,创设了一系列新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其中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给予赔偿;消费者有权要求在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经营者强迫购物、搭售商品最高罚10万元;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公开经营者身份信息;网购商品须3日内发货,上门推销,应当提前预约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以查验拆包装为由拒绝退货。

新条例还完善了“三包”规定:明确商品的包修期底限为30日,修理商品不得超过20日。

我省全面放开 二孩政策

继2014年1月22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安徽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施行后,2011月15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我省成为全国第5个落地全面二孩政策的省份。修改后的条例于1月16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省全面二孩政策放开,从此一孩二孩出生都不再需办准生证。

2016年安徽省 民生工程“增6退6”

2016年2月,为持续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省政府决定,2016年投入825.5亿元,实施33项民生工程。其中,新增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提升农村基层党建与服务经费保障、农产品食品安全工程和城市老旧小区整治6项新民生工程,同时退出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6项老民生工程。

女职工 可休“痛经假”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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