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过劳死”需要法律强硬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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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过劳死”需要法律强硬监管到位

▋ 郭文斌
“驴”不死 磨不停 王恒 文/图
 

“过劳”似乎已成中国职场的常态。过度加班又是导致过劳死的首要原因。有资料显示,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达60万人,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12月11日《央视》)

“过劳死”的例证似乎一向都不缺乏。最近,苏州一个24岁的工程师,不抽烟不喝酒,无不良嗜好,却因为加班频繁而猝死。就在这两天,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也传来两位正值壮年的医生猝死的噩耗。

从医学上解释,“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将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救治不及时而危及生命。显然,导致“过劳死”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工作时间长,即加班文化是根因。由于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现在“加班”都成为“主动加班”“自愿加班”,这真让人有一种想哭的感觉。

我国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八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就通过了,但近十年过去,在很多单位仍是一纸空文。加班不断,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侵害屡屡发生,而一旦发生“过劳死”的悲剧,则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对疾病发作与工作之间关联性的明确规定,导致“过劳死”处于无法律保护的尴尬境地。这种“过劳无责”又加剧了“过劳用工”的肆无忌惮。

缓解“过劳死” ,当然需要个人健康意识增强,但很多时候,个体的努力是起不到关键性作用的。本来,加班也该是获得工会的批准,而工会对于“过劳死”也有阻碍作用,可事实上,工会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再加上监管力量薄弱,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都无法有效监管,更谈不上对“过劳死”进行有效干预。

缓解“过劳死” 需要法律硬起来,需要先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这至少能够保证劳动者的权益。现在的问题是法律规定不明确,对“过劳死”的认定模糊,这种困境需要尽快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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