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一笑事件”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常识
夫妻忠诚难系于一纸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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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2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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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难系于一纸协议

▋木须虫
捆 王恒 文/图
 

妻子怀孕期间,丈夫与他人玩暧昧,为了未出生的孩子,妻子选择了原谅。但为了防止丈夫再做对不起自己的事情,两人在公证处签署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妻子觉得这是给自己的婚姻加了一份“保险”。今年9月,江苏省连云港市公证处在全省首开夫妻忠诚协议公证。(11月30日《现代快报》)

夫妻忠诚是基于婚姻伦理的法律义务,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夫妻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有出轨之类的不忠诚行为,无论有没有协议,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这类协议最根本的功能还是让婚姻内夫妻的权益保障“格式化”,的确会增强一些夫妻对婚姻的安全感,一定程度上也是夫妻忠诚法律义务的细化。但是,夫妻忠诚协议很难成为“惩治”诸如出轨行为的手段,毕竟婚姻关系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或者民商关系,可以当成买卖来契约,有其特殊的法律边界。比如,诸如“一旦出轨,就立即离婚”“出轨一方不允许探视孩子”以及“过错方需向对方磕头认错”等涉及婚姻自由、侮辱人格的条款是法律所禁止的,有很多的禁区。同时,协议的签订还涉及彼此对婚姻的态度、信心,不能脱离相互尊重的实际。因而,夫妻忠诚协议对夫妻忠诚的约束只是软约束。

其实,夫妻忠诚本身是婚姻道德的法律条款,倡导性的意义大于保障的实质。夫妻忠诚难系于一纸协议,夫妻忠诚根本还需要夫妻双方加强婚姻道德修养,懂得相互理解、尊重,正确对待婚姻,增强婚姻家庭的责任感,并在日常生活中相互关爱,处理好夫妻之间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给婚姻“保鲜”,才可能给婚姻“保险”。此外,还应去除婚姻的依附感,强化独立、平等意识,避免对婚姻财产过分的“安全感”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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