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保证金”折射医疗安全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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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保证金”折射医疗安全焦虑
▋ 张西流
 

近日,有网友反映称,河北沧州一家医院向新入职医生收取风险金,并承诺三年后无医疗事故者退还。18日,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涉事医院,工作人员称会根据学历收取不同费用,并非为了防止医疗事故发生,目前尚未实施,但是有这个意向。对此,律师称,向医生收取“风险保证金”不合法且无效。(11月19日《北京青年报》)

诚如律师所言,医院向医生收取“风险保证金”不合法且无效。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劳动合同保证金等行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尽管医院回应称,收取“风险保证金”并非为了防止医疗事故,但其承诺“三年后无医疗事故者退还”,等于是将“风险保证金”同医疗事故挂钩。然而,根据相关规定,医生基于职务行为产生的侵权行为,应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才需要和医院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换言之,如果出现医疗事故,就应该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再者,医疗事故与医生的医术和责任心有关,同“风险保证金”没有必然任何关系。

事实上,收取“风险保证金”,折射出了医院对医疗安全的一种焦虑。近年来,各地“医闹”不断,暴力伤医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危及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而出现医疗事故,是引发医患纠纷和“医闹”的导火索。特别是,少数不良患者凭空生造出“医疗事故”,借此骗取医院的钱财,继而演变成“职业医闹”行为,加深了医院和医生对患者的戒备心理、甚至是敌对情绪。由此,医患之间陷入了信任危机,潜在的矛盾一触即发。如此语境下,一些医院产生了医疗事故恐惧症,从而才会有“风险保证金”的横空出世。

然而,即使收取了“风险保证金”,也杜绝不了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及各职能管理科室,应当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尽最大可能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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