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兼薪保证刚性透明才会“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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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兼薪保证刚性透明才会“适度”

▋王军荣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11月8日新华社)

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这是好事。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科研人员和教师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知识的拥有者,知识有价才更有力量。不过,兼职兼薪前面有个限制词,即“适度”。如何把握“适度”?这是至关重要的。换言之,如果达不到平衡,则可能毁了科研人员和教师,会使其钻进了钱袋子,荒废了本职工作,本末倒置,又会引来社会的不满。

从“意见”的规定来看,对科研人员和教师均作了一定的限制,强调要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才能去兼职,而且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不过,这样的规定显得欠具体。经单位同意,就要拷问,单位是凭什么同意或不同意?而单位的同意是“一把手”同意,还是集体商量决定?弄不好,可能会出现故意刁难现象。而兼职兼薪人员的权利有哪些?义务又有哪些?这需要作出刚性规定。这样,可以让公众清楚,哪些人员可以兼职、哪些人员不行,什么样的条件可以兼职。唯有事先规定得一清二楚,才能保证公平公正。

在对兼职作出刚性规定的同时,还要保证透明。兼职,虽然可能是为了公益,但多数情况下恐怕是为了“兼薪”。说白了,是为了多赚钱。那么,这边保留着公职,那边却可以“下海”。这会让人眼红,那就要用“透明”来说明。谁兼职?在哪儿兼职?兼了什么样的“职”?这些均需要公开,现在只是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这样的公示太简单,只是给出一个名字,如果没有其他信息,这样的“公示”并不能消除公众的疑虑。

唯有保证了刚性和透明,才能够保证“适度”。当然,对于那些违反规定以及遭到公众一致反对的兼职行为,则要及时纠正,如果违反法律,则要依法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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