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10月27日上午,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省物价局局长陶方启就《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进行发布。根据《办法》,每个市县开展同类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少于3家,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各市县同类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少于3家
《办法》提出破除垄断,强调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应当同等对待,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执业限制,每个市县开展同类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此外,扩大市场调节价范围,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主要由市场形成。除少数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其他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中介服务机构自主定价。
制定和调整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控制利润率
规范定价行为方面,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依据中介服务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由价格部门在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企业、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价格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控制利润率。
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操控价格市场
为防止价格放开后,出现收费大幅上涨和随意要价,《办法》一方面规定了中介服务机构自身要加强内部管理,诚实守信经营,并列明了四种禁止性的规定:即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委托方进行交易;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服务并收费;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中介市场价格。另一方面,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提出了要求,强调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禁止行业协会组织和诱导本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推动中介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明显上涨中介服务机构或被约谈
《办法》还重点明确了五条价格调控监管措施,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出现明显上涨或者可能出现明显上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约谈、提醒、告诫,并可以开展成本调查、公开经营成本,督促和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合理定价。当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过快上涨时,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报请省人民政府依法对全省或部分行政区域内中介服务收费采取价格干预措施进行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