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逃票三次 将被列入“黑名单”
2016年8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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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要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立法
一年逃票三次 将被列入“黑名单”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昨日从合肥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热心读者可于2016年9月26日前,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地方立法——立法征求意见”专栏提出宝贵意见。 □ 记者 祝亮

大型活动经协商可以延迟运营时间

可自行发行纪念车票等特殊车票

逃票等行为或面临10倍罚款

一年逃票三次以上将被列入“黑名单”

非折叠自行车、活体动物不得带上地铁

地铁站点将设立安检区

在地铁内拍影视作品须经营单位批准

大型活动经协商 可以延迟运营时间

草案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未经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或者列车因故延误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本市组织运动会、演出等大型活动,需要提前或者延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间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0日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可自行发行纪念 车票等特殊车票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益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原则,并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和调整票价标准时,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乘客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自行发行次票、日票、纪念车票等特殊车票。

逃票等行为或 面临10倍罚款

草案规定,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证件进站乘车,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票务稽查。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在出站前主动补交超程票款;未补交票款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应当补交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乘客自入闸时起超过规定时限乘车的,应当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因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

乘客乘车既超程又超时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遗失、折损车票的乘客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无票、持无效车票、伪造或者变造优惠乘车证件以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10倍加收票款。

一年逃票 三次以上将被列入“黑名单”

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交还车票,拒不交还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收回车票并按照无票乘车处理。

乘客一年内有3次以上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行为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将其逃票行为函告公共征信机构,录入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乘客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乘客进入付费区后不予退票,但存在禁止乘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自身原因的除外。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持有效车票按照当次乘车票价退还票款。

非折叠自行车 活体动物不得带上地铁

根据草案,禁止携带进站乘车的物品包括: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各类攻击性武器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公务执行的除外);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未妥善包装的肉制品以及其他影响公共卫生和环境的物品;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电动平衡车、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重量超过30千克、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者体积超过0.15立方米的物品;活体动物(视力残障者携带的服务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乘客违反上述规定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区并预留候检(缓冲)区,对进站乘车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乘客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地铁站点 将设立安检区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区并预留候检(缓冲)区,对进站乘车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乘客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地铁内拍影视作品 须经营单位批准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设置广告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的,应当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置广告、商业网点的,应当合法、规范,满足运营安全管理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的运输、服务功能。设置广告、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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