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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原副区长 梅国胜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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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区原副区长 梅国胜获刑四年
受贿60余万元,当庭表示不上诉
□ 正言 记者 王玮伟
 

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开发、土地出让、绿化带移植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合肥市蜀山区原副区长梅国胜受贿一案于近日宣判。8月17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合肥市中院获悉,被告人梅国胜因受贿60万余元一审获刑四年,其当庭表示不上诉。

收钱收卡,4年时间受贿60万余元

今年6月6日,备受关注的合肥市蜀山区原副区长梅国胜受贿一案在合肥市中院接受审判。

梅国胜被捕前曾历任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党工委书记,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局长、党委书记,中共合肥市蜀山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等职务。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梅国胜利用担任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开发建设、土地出让、绿化带移植、企业资质申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30.4万元、价值人民币8.9万元的购物卡,接受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购房优惠和物业费减免折合人民币约10万元,接受为其私人提供的绿化工程折合人民币9.9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0万余元。

从检方的指控中看到,梅国胜共有10次受贿记录,其中6次在其办公室内。

不构成自首,一审获刑四年

日前,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对于梅国胜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法院认为其不成立。经查明,梅国胜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侦查机关已经通过合肥市纪委移送的线索,掌握了梅国胜部分犯罪事实,梅国胜不能视为自动投案。因此,法院认为梅国胜不构成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梅国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价值人民币602801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梅国胜具有坦白,认罪悔罪、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主动缴纳罚金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梅国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合肥检方扣押的59万余元,法院收缴的1.1万元违法所得及已缴纳的20万元罚金,由扣押、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宣判后,梅国胜当庭表示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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