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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7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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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罚单”让执法公信力“打折”

□ 刘建国
 

近日,一张安徽桐城交警开出的“空白罚单”在网络热传。收到此张罚单的是一名外地车主,起因是违章停车。这张罚单上并没有填写扣分与罚款,而是交警手写的警告:“前面有停车场,下次注意。”此张罚单获得网友的热议,很多人为交警的“人性化执法”点赞,甚至有人将其称为“最美罚单”。(7月27日 《北京青年报》)

从报道中内容来看,安徽桐城交警对外地违章车主开具“空白罚单”,目的正是在于彰显出执法方式的人性化。正因为如此,桐城交警的做法,也赢得了很多人的称赞和褒扬,甚至被人称之为“最美罚单”。然而,看似包含执法善意的做法,却与执法权威相对立,无疑将执法公信力“打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情节轻微的、未影响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那么,当地交警部门对外地违章车辆开具“空白罚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过,令人忧虑的地方在于,“空白罚单”只是开具给外地首次违章的车辆,而当地的违章车辆却并没有获得“优惠”。不难看出,所谓的人性化执法方式,并没有做到“一碗水端平”,本地与外地违章车辆所面临的执法方式,出现了差别情形。

当地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认为,“空白罚单”提倡人性化执法,但轻微违法也是交通违法,虽然首次不处罚,但希望的是车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过,该说法虽然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明显可以看出,交警部门对于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此之下,对外地违章车辆开具“空白罚单”,而对本地违章车辆却“铁面无私”,暴露出了执法权选择性隐忧。也就是说,面对不同的违章主体,执法权并没有形成统一标准的处罚方式,执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无疑被严重践踏。

对于执法权来说,应该恪守一定的标准和依据,对于每个被执法对象和行为来说,应该秉承平等原则。不管是本地的违章车辆,还是外地的违章车辆,交警部门都应该一视同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下,给予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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