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我省三级法院共对1823件案件计2172人实施了司法救助,救助金额3602.26万元。”日前,安徽省高院首次公布全省法院司法救助现状,据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石德和介绍,其中省高院对39件案件共72人给予司法救助458.75万元。
“京剧武生案”获19万元救助
“这是一起社会影响很大的故意杀人案。”石德和告诉记者,2010年3月8日,我省某剧团演员王某,在合肥芜湖路被夏某持刀杀死,案经合肥中院审判,被告人夏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3万余元。
据了解,2011年8月,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立案执行,合肥中院经对被执行人夏某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某被害后,其家庭失去经济支柱,近亲属生活极其困难。2013年,考虑到其家庭生活困难,合肥中院经向市委政法委汇报后,对王某家属救助4万元。2015年5月,王某家属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合肥中院上报省高院,省高院根据案件情况和申请救助人的生活现状,经研究决定对王某的家属给予司法救助15万元。
据石德和介绍,2015年,我省三级法院共对1823件案件计2172人实施司法救助,救助金额3602.26万元。
八种情况可获国家司法救助
据介绍,实施司法救助的刑事、民事案件,主要有八种情形:(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申请人,原则上只给予一次救助,救助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或者分期发放。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通过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