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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不妨纳入工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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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6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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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不妨纳入工资设计

□ 木须虫
 

进入6月,不少地区迎来夏季高温期,高温津贴也进入发放时间。记者注意到,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8个省份明确了津贴发放标准。而本月,全国范围内也将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高温津贴发放情况被列入其中。(6月12日中国新闻网)

近些年,高温津贴几乎是季节话题,逢夏必热。高温津贴反映在落实上,存在两大问题:一是“鸡肋”福利。高温津贴的标准实行静态标准,或按天或按月计算,标准调整滞后于工资与物价增长水平,一个标准执行多年,一个夏季百十元,形同“鸡肋”。同时,计算方式复杂,多地的高温津贴,发放分行业、分室内室外,有的还区别实际温度按天计算,给实务的执行带来了不小的难度,以至于一些行业发放少量有钱物“意思”“意思”,还有的干脆什么也不发。

二是“纸上福利”。高温津贴一直都被定位为劳动福利的范围,主要政策依据是《防暑降温管理办法》,津贴只是高温条件下劳动保护措施之一,并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办法宽泛性规定多,保障性措施少,可操作性差,这也是导致高温津贴有政策不执行,广大劳动者高温环境下权益落空的根本原因。

高温津贴沦为“鸡肋”和“纸上福利”,说到底是制度设计缺少刚性和保障的操作性,使得福利停留于政策,浮于表面,导致落实不彻底、不连续,单纯靠用人单位的“良心”并不足以形成用工社会责任的自觉。虽然,在媒体的关注下,近些年高温津贴引起了政府的关注,各地也都先后调整了相关标准,但没有有效解决其现实的执行土壤。

高温津贴更宜纳入劳动用工范畴内规范,成为用工劳动福利的一部分,纳入到工资的设计中,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之一,进行常态监管。一方面,高温津贴与职工工资挂钩,占到一定的比例,比例的多少视行业实际适度差别化。具体标准的制定,以各省天气统计资料的平均高温天气天数为准,测算发放的月数以及在工资中的占比。

另一方面,高温津贴作为劳动用工的组成部分,除了应写入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之外,还应纳入劳动合同、劳动维权等事项内,在监管之中有一席之地,破除执行上“最后一米”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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