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1日主持召开部党委会议暨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扩大)会议,会议强调,坚决整治、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5月22日《新京报》)
近期出现的一些有争议性的公安执法事件,规范公安执法的问题成为舆论焦点。所谓规范执法,实际上就是公安执法者如何正确使用权力的问题。执法权力的正确行使,基本上可以靠三种因素保障,一是制度的明晰,二是执法者的良好素质,三是严格而有效的监督。而制度和监督的作用是决定性的。
剖析一些典型事件,不难发现,有些问题上制度规定不够清晰,执行不严,是导致公安执法不规范甚至执法违法的主要原因;缺少有效监督,则是根本原因。比如,前段时间发生在哈铁公安内陆港派出所的“暴打女记者”事件,就比较典型。该事件因警察怀疑记者用手机拍照、录音,进而抢夺手机而起。公安执法过程中抢夺记者采访器材和公民手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个问题上既有制度不够明晰,更有内部监管暧昧、处理失之以宽的原因。媒体记者拥有合法的采访权,公民的监督权也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而公权力则必须接受社会监督。这个语境下,不论是记者的采访器材,还是公民的手机,执法者都无权“没收”。哈铁公安暴打女记者引发舆论关注后,内部处理结论称抢手机、打人的警察“违反礼貌待人的规定”,这很像是有意袒护。暴力行为、非法抢夺与“不礼貌”根本就不在一个概念范畴内。
如果公安内部有明确要求,执纪过程应当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严禁抢手机,违者依法处理,而不仅是纪律问责,许多因“抢手机”而起的公安执法暴力事件,应该很难发生。近日发生在兰州的“警察打烂大学生屁股”事件,也因警察对手机拍照不舒服而起。但警察执法应以法律为依据,而不是自己是否“舒服”。
各级公安机关在规范公正执法建设过程中,首先要让执法者树立边界、红线意识,知道什么可以碰、什么不可以碰。其次,各级督察、纪检部门也应当把一些“模糊”性的红线勾勒清晰。并且,各级政府和公安部门应明确鼓励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活跃与规范执法呈正相关,因而应当欢迎社会监督,保护媒体和公民拍照。
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公安执法者如能牢记这两条原则,规范执法应该不是问题。